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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」第 14 點規定:學生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,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;未符合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
(一)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:
1、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。
2、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。
(二)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:
1、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。
2、領域學習課程成績:語文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科學、藝術、綜合活動、健康與體育七大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,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,均達丙等以上。
綜上結論
1.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之畢業總平均成績,均達丙等以上,始得領取畢業證書。
2. 請家長留意學生學習等第未達丙等的領域,督促學生加強學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