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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,有關公務人員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、第 2 項、第 3 項規定,經機關考量其 違失情節輕重後,依同條第 4 項規定予以停職並移付懲戒者,因其行政責任尚未釐清,其復職須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 決後,始得申請案,請 查照。 說明: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8 月 24 日公保字第 1041060345 號函副本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