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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inan的即時空氣品質
2026年04月02日 19時01分
55
空氣質量可接受,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
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
空氣質量可接受,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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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歐震輝 - 人事室 | 2018-05-16 | 點閱數: 2624

一、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 年 5 月 14 日公地保字第 1070005481 號函辦理,檢附原函影本 1 份。
二、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之自訴人及告訴人於涉訟輔助辦法修正生效後,得否申請涉訟輔助及其請求權時效如何起算,臚列如下:
(一)於 102 年 1 月 16 日以前:自訴人及告訴人仍為涉訟輔助之範圍,渠等於 102 年 1 月 16 日以前取得請求權,仍得依 102 年 1 月 17 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,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輔助。惟各機關辦理時,應注意渠等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。
(二)於 102 年 1 月 17 日至 106 年 12 月 14 日期間:自訴人及告訴人非涉訟輔助之範圍,不得申請涉訟輔助。惟渠等涉訟之偵查程序或訴訟審級,續行至 106 年 12 月 15 日修正生效後者,如延聘律師在新法修正生效前,即於新法修正生效日起算請求權時效;至如延聘律師在新法修正生效後,則依延聘律師之時點起算請求權時效。
(三)106 年 12 月 15 日涉訟輔助辦法修正生效後:自訴人及告訴人於新法修正生效後始涉訟,既已重新納入涉訟輔助之範圍,渠等自得申請涉訟輔助,並依修正後規定起算請求權時效。
三、保訓會 102 年 2 月 26 日公保字第 1020001789 號函及 103 年 10 月 21 日公保字第 1030014861 號函,與本函意旨不符之部分,自即日起不再援用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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