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歸南國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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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黃威尊 - 教師會 | 2018-12-04 | 點閱數: 2864

主旨:建請貴部核釋 107 年 7 月 1 日起退休生效之中小學教師,其在職最後一年年終成績考核有關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之疑義,請查照惠復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年金改革前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(以下簡稱退休條例)第 5 條第 2 項,略以「一次退休金,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……」。 107 月 7 月 1 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(以下簡稱退撫條例)第 28 條第 1 項,略以「……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(年功)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……」,上開兩條例修法前後,退休金之本薪採計,於最後在職日與退休生效日處之不同,對於 8 月 1 日退休生效者有所差異,月退休金之計算退休條例與退撫條例亦有不同之採計,先予敘明。
二、復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之規定,第 1 款「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,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,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,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」,第 2 款「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,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,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,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」,按退休條例以退休生效日為準,年終成績考核之晉一級有實質執行,然依據退撫條例按最後在職日計算,則年終成績考核之晉一級將無從執行。
三、申請退休者,倘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前開事項並不生疑義,然尚未支年功薪最高級者則自 107 年 7 月 1 日後將有年終成績考核晉一級無法執行之爭議,損及渠等權益。本會以為符應年終成績考核之獎優目的,該晉級之部分無從執行部分,應比照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,核給一個月薪給總額,建請貴部核釋旨揭事項以維渠等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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